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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颁布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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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相关机构及人员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政府采购相关机构及人员正确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廉洁高效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预防和制止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它过错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相关机构及人员,包括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等。
  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或确认的取得“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
  采购单位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以及其他依法承担政府采购监管职能的部门或机构。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单位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评审专家是指符合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行为规范,是指政府采购相关机构及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和行为准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政府采购相关机构及人员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发生其他过错行为,由有关部门认定责任和追究责任的措施。
  第五条 政府采购相关机构及人员应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和政府采购的效率效果。
  第六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落实责任,建立采购项目责任人制度,对每个采购项目都应确定一名责任人,授权其在职责范围内全面负责该项目的采购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责任人应熟悉政府采购有关的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政府采购业务工作能力和政治素质,能广泛听取各种合理意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第七条 政府采购相关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它过错行为的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工作,应坚持责任认定与责任追究相统一的原则,由同级财政部门、监察机关及其它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负责进行。
  第八条 按本办法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实施;应予以行政处分的,由相关人员的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负责实施。
  第九条 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程序合法、责罚相当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十条 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ㄒ唬┯Π凑照晒悍煞ü婧推渌泄刂贫劝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科学合理的设置内部机构和岗位,达到既相互协作又相互制约的要求,并依法规范采购业务操作程序,公开政府采购办事流程;

 ?。ǘ┎晒喝嗽庇Φ本弑刚晒合喙刂耙邓刂屎妥ㄒ导寄埽险晒旱淖ㄒ蹈谖蝗沃耙?;集中采购机构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和学习,定期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不断提高采购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代理机构的采购组织执行能力;
 ?。ㄈ┘胁晒夯褂Φ痹诓晒旱ノ晃泻褪谌ǖ姆段Т聿晒阂滴?,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程序和要求等依法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不得擅自改变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等;
 ?。ㄋ模┯σ婪ㄉ蟛椴晒旱ノ惶岢龅牟晒盒枨蠛吞囟ǖ墓┯ι套矢裉跫圆缓戏?、不合理的条件和要求应予以纠正和完善;应依法科学合理地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中不得有指定供应商和含有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
 ?。ㄎ澹┯Φ币婪ü晒盒畔?,采购公告和采购结果须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公布,自觉接受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监督;采购文件和采购结果未经采购单位确认不得对外公开发售和公告;
 ?。┯Π垂娑ǖ牟晒撼绦蚝鸵笠婪ㄑ厦茏橹晒夯疃?,客观如实予以记录和反映;应依法组建采购项目评审小组(包括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下同),并对评审人员的评分记录进行合规性和合理性审查,严禁评审过程中干扰和影响评审人员的评审工作,或篡改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和评审小组的评审报告;不得在招标过程中与供应商协商谈判;
 ?。ㄆ撸┯ψ跃踝袷夭晒汗ぷ骷吐?,不得向他人透露潜在供应商名单和数量、评审小组成员名单、标底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和采购效果的采购信息或内容;
 ?。ò耍┎晒夯疃筒晒航峁Φ狈喜晒杭鄹竦陀谑谐∑骄鄹瘢晒盒式细?,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更好的要求;
 ?。ň牛┎坏糜胪侗旯┯ι獭⒉晒旱ノ?、评标专家等串通招标,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依法规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质疑须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解释或书面答复,不得拒绝解释或答复;
(十一)应按规定妥善、完整地归档保存与采购项目和采购活动有关的采购文件、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采购文件、采购结果和采购合同等应按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ㄊ┯浜喜普棵偶捌湎喙丶喽讲棵诺募喽郊觳楹鸵导己耍坏镁芫觳榛蛟诩觳榭己酥幸髡媸登榭?、提供虚假材料;
 ?。ㄊ┢渌泄胤煞ü婧驼咧贫鹊墓娑ê鸵蟆?br />   第十一条 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ㄒ唬┛拐晒捍硪滴裼σ婪ㄈ〉檬〖兑陨喜普棵湃隙ɑ蛉啡系?ldquo;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并在许可的代理范围内从事代理业务;
  (二)不得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采购代理资格;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采购代理资格证书;
 ?。ㄈ┎坏貌扇∠虿晒旱ノ患坝泄厝嗽被呗傅炔徽笔侄?,承览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谋取非法利益;
 ?。ㄋ模┯Π凑展娑ǖ氖辗严钅亢捅曜际杖〔晒阂滴翊矸押筒晒何募け痉训确延?,并为采购单位和供应商提供优良的专业代理服务;不得利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义和政府采购活动获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ㄎ澹┐碚晒阂滴窈妥橹凳┱晒夯疃湫形ν狈媳景旆ǖ谑醯墓娣逗鸵?;
 ?。┢渌泄胤煞ü婧驼咧贫榷陨缁嶂薪椴晒捍砘辜捌涔ぷ魅嗽钡墓娑ê鸵?。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一)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制度办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行采购经办、合同审核人和项目验收人的相互分离;
  (二)应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采购;
 ?。ㄈ┯Π凑晒杭喙懿棵湃啡吓嫉牟晒豪嘈汀⒉晒悍绞胶头ǘǖ某绦蚝鸵笞橹晒?,不得先采购后确认,或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监管;
  (四)集中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或按规定自行组织采购;不得利用政府采购业务委托职权向采购代理机构索取不正当利益;
  (五)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不得擅自提高采购标准进行采购;
  (六)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特殊要求提出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
 ?。ㄆ撸┯Π凑掌郎笮∽橐婪ㄍ萍龅闹斜瓿山缓蜓∪怂承蛉范ㄖ斜瓿山还┯ι蹋拚崩碛刹坏酶谋浜蜓」┯ι趟承蚧蛟诤蜓」┯ι讨馊范ㄖ斜瓿山还┯ι?;
  (八)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响应文件及其他合法有效的补充文件,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按规定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拒绝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或签订有悖于采购结果的合同或补充协议;
  (九)应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办理采购项目验收和资金结算等事宜,不得出具虚假验收意见或故意拖延支付采购资金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但如采购合同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采购合同,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应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得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有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它不正当利益;不得与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串通,收受供应商贿赂和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不得以政府采购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
  (十一)应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在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ㄊ┯浜霞胁晒夯购推渌晒捍砘沟牟晒汗ぷ鳎垂娑笆比啡喜晒何募筒晒航峁?;可以依法对委托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监督,但不得违规操纵或干扰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活动;严禁单位代表在评审过程中干扰和影响评审专家的评审;
 ?。ㄊ┯Π垂娑ㄍ咨?、完整地归档保存与采购项目和采购活动有关的采购文件、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
 ?。ㄊ模┳孕凶橹晒夯疃?,其采购行为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五)至(十一)款的规范和要求;
 ?。ㄊ澹┢渌泄胤煞ü婧驼咧贫鹊墓娑ê鸵?。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一)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与《政府采购法》相配套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制度,并确保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ǘ┯σ婪涫岛吐男姓晒杭喙苤澳?,明确与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能,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ㄈ┎坏梦シㄉ柚眉胁晒夯购推渌晒捍砘?,不得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不得违规向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等收取任何监管费用;
   (四)应建立健全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业务考核制度,围绕采购价格、节支效果、采购质量、采购效率,及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制度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并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ㄎ澹┯σ婪ü娣渡笈晒悍绞胶推渌厥馐孪?,不得向采购单位指定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供应商;
  (六)应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培训和考核,按规定监督评审专家抽取、使用,不得随意指定评审专家,不得干预和影响评审专家独立、公正评审;
  (七)依法公正地处理供应商投诉,公开投诉处理结果,建立投诉处理档案管理制度;
  (八)不得在政府采购监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ň牛┭细裰葱辛嘧月傻挠泄毓娑?,不得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及有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牟取其它不正当利益,及以政府采购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
 ?。ㄊ┢渌泄胤煞ü婧驼咧贫鹊墓娑ê鸵蟆?br />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评标专家行为规范:
 ?。ㄒ唬┯κ煜び胝晒合喙氐姆煞ü妗⒄咧贫群鸵滴窭砺壑?,精通专业业务,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
 ?。ǘ┯Π垂娑ㄒ远懒⑸矸莶渭诱晒浩郎蠊ぷ?,维护采购单位、供应商等的正当权益,不得对任何供应商有倾向性或歧视性,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的监督、管理;
  (三)发现或知道与采购响应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并实行回避;在评审活动中发现有供应商及其他单位或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评审组织机构和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ㄋ模┯Π词辈渭硬晒合钅科郎蠡嵋?,无故不得缺席、迟到,或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
 ?。ㄎ澹┯ρ细癜凑詹晒何募娑ǖ钠郎蟪绦颉⑵郎蠓椒ê推婪直曜嫉瓤蛊郎蠡疃?,正确行使评审权利,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等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负责;
 ?。┯θ险婕笆钡亟獯鸩晒旱笔氯硕哉晒浩郎蠊ぷ髦刑岢龅淖裳蛑室?;应积极配合采购组织单位和财政部门调查处理质疑投诉案件,不得拒绝回答有关质疑投诉事项的评审情况;
 ?。ㄆ撸┢郎笞抑洳坏梦ケ彻?、公正原则,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规影响和干预评审结果;
 ?。ò耍┭细褡袷卣晒浩郎蠊ぷ骷吐?,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包括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成交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其它情况;
 ?。ň牛┎坏梦シ从泄亓嘧月晒娑ǎ较陆哟セ蚴帐懿斡胝晒夯疃墓┯ι碳袄叵等说牟莆锘蛘咂渌徽崩?,及以政府采购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
 ?。ㄊ┢渌煞ü婧驼咧贫鹊墓娑ê鸵?。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行为规范:
 ?。ㄒ唬┯哂卸懒⒊械C袷略鹑魏吐男泻贤哪芰?,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及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以联合体的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具备联合体供应商相应的资格条件,并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与义务;
 ?。ǘ┎坏孟虿晒旱ノ弧⒉晒捍砘购图喙懿棵偶捌涔ぷ魅嗽焙推郎笕嗽被呗?,或采取其它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成交;
 ?。ㄈ┯骄赫?、诚实守信,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抵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成交;
  (四)中标成交后,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将采购项目非法转让他人,或未经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监管部门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
  (五)不得与采购单位、其它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串通或恶意报价,哄抬采购价格;不得在招标过程中与采购组织机构协商谈判;
 ?。┲斜瓿山缓螅Π垂娑笆庇氩晒喝饲┒┱晒汉贤?;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拒绝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得与采购人订立有悖于采购结果的合同或协议;
 ?。ㄆ撸┯ρ细衤男姓晒汉贤?,不得降低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擅自变更、中止、终止合同,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ò耍┎坏媚笤焓率祷蛘咛峁┬榧俨牧?,进行虚假、恶意质疑、投诉,扰乱政府采购工作;
  (九)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在检查中提供虚假材料;
 ?。ㄊ┢渌煞ü婧驼咧贫鹊墓娑ê鸵蟆?/span>
第三章 责任认定与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有违反第十条、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有违反第十一条行为规范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责令限期改正,酌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给予暂?;蛉∠硪滴褡矢竦却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对有关人员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十七条 采购单位有违反第十二条行为规范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财政拨款,酌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畹却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对有关人员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有违反第十三条行为规范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罚、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对有关人员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有违反第十四条行为规范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酌情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畹却Ψ?、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供应商有违反第十五条行为规范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酌情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建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及过错行为,应按下列原则确认责任人并划分责任:
 ?。ㄒ唬┕ぷ魅嗽痹诓晒夯疃兄苯幼鞒龅男形?,直接经办人员为责任人;
  (二)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行为,由于直接经办人员的故意行为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而造成的,直接人员为责任人;由于审核人的因素导致批准人失误而造成,审核人为主要责任人,批准人也应负相应的责任;由于批准人的因素造成的,批准人为责任人;直接经办人员和审核人、批准人均有原因,三者均为责任人,但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各自责任的大??;
 ?。ㄈ┚逄致圩鞒龅男形?,决策人为主要责任人,提出并坚持错误意见的为次要责任人,提出并坚持正确意见的不承担责任;
 ?。ㄋ模┦敌邢钅吭鹑稳酥贫鹊?,项目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自主作出的行为,工作人员本人为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责任人员,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应根据过错后果轻重、过错责任人过错大小等情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或处分)建议:
 ?。ㄒ唬┣榻谇嵛?,后果和影响较小,或者尚未造成实际后果的过错,建议责任单位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并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并造成较重后果的过错,建议责任单位责令责任人写出书面检讨,进行经济处罚,同时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过错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并暂停执业资格,离岗学习,经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ㄈ┣榻谘现?,影响重大,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的过错,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过错责任人分别情况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同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并取消执业资格,调离原岗位或开除;
 ?。ㄋ模┣榻诙窳?,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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